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法律法规
 
通知公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
日期:2018-07-10 00:00:00  发布人:jyyywz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点击数: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