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进一步推动学校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工作条例。
一、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
二、各教学单位除积极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每年的推普周活动以外,还应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使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和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学校专职党委副书记主管语言文字工作,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全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之中。
四、制定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普通话水平纳入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作为教学监督、检查、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强化教职工和学生对语言文字工作的认识,明确讲普通话和写规范字是教师职业必备的技能。学校领导应带头讲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六、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我校青年教师必须获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后方能进入教师队伍。
七、充分发挥课堂的主渠道作用,提高教师和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注意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语言文字素质。
八、把要求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教师的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教师的晋级、评优直接挂钩。
九、各教学单位应督促学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并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作为学生成绩考核和评优的一个重要条件。
十、对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吉林医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